本報渭南訊(記者王培民)渭南市原人大代表、渭南宏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(個體私營)董事長張志宏嫖宿幼女案,經渭南中院二審不公開審理後,於4月24日作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的終審裁定:張志宏的行為已構成嫖宿幼女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,並處罰金20000元;本案其他4名上訴人也被分別判處6年、5年、5年、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。
  人大代表賓館里嫖宿幼女
   現年54歲的張志宏,為原渭南市第四屆人大代表、渭南宏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,其1992年以3萬元創辦了一家汽車銷售公司,後發展至擁有4個4S店、一所汽車職業技術學校和一家汽車施救維修服務公司等6個經濟實體,固定資產近億元,擁有職工數百人。
   2013年,渭南警方在偵辦一起介紹、容留婦女賣淫案件過程中發現,2013年5月25日,經劉某某、馬某某介紹,又通過雷某、楊某某聯繫,時為市人大代表的張志宏在臨渭區某賓館,與渭南市經開區某中學初二女生柳靜(化名)發生性關係。
   同年8月16日,渭南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相關規定,停止張志宏的渭南市人大代表職務。8月17日,張志宏被渭南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刑拘。
   據知情人透露,事發時,柳靜剛過13歲生日。
   今年1月9日,臨渭區法院不公開一審開庭審理此案,庭審歷時5個小時。一審法院隨後對被告人張志宏和本案其他5被告人做出有罪判決並處罰金。張志宏和其他4名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,上訴至渭南中院,另一被告人劉某未上訴。
  法院認定明知被害人是幼女
   張志宏辯護人提出,無證據證明張志宏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柳靜系幼女,無法認定張志宏構成嫖宿幼女罪;上訴人劉某某、楊某某、雷某、馬某某提出,一審對其量刑過重。
   審理查明,張志宏與被害人柳靜發生性關係時,其有可能不知被害人的真實年齡,但同案人員劉某某、劉某(原審被告人,未上訴)對介紹的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學生,其未滿十四周歲的事實是明知的。且上訴人雷某、楊某某、馬某某在見到被害人第一面後,就對被害人自報的年齡產生懷疑。
   根據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印發的《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有關條款,除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外,一般均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。
   二審法院認為,上訴人張志宏明知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學生,其他同案人員在明知或已懷疑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,無論是被害人化妝,還是房間昏暗、自己喝多酒等辯解,均不是其嫖宿幼女的辯解理由。
   二審法院認為,原審法院對各被告作出的定罪、量刑並無不當,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張志宏辯護人的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,不予採納。張志宏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,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,其行為已構成嫖宿幼女罪,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,並處罰金20000元的判決;其他上訴人為牟取非法利益,在明知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而介紹其賣淫,分別構成介紹賣淫罪和容留、介紹賣淫罪,依法均應予以懲處,對其他上訴人分別判處了6年、5年、5年、4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。  (原標題:渭南原人大代表嫖宿幼女獲刑8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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